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02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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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236411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整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