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3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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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46429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2号)
永商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2022年大庆营业部负责人离职时公司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二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