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3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464291000
名        称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永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22号)

永商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2022大庆营业部负责人离职时公司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二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12月15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