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75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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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873419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14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对客户告知内容不完整;二是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三是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此外,你公司还存在部分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容填写不全,部分报销票据、支据等票据上缺少对应人员签名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从你公司调取的材料、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 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