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54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1705481000
名        称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6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2〕6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606346794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0日,你公司债权人安徽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金融”)中润博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博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安金融将对你公司的4.06亿债权转让给中润博观,合同包含解除条款,中安金融享有有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022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债务豁免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告显示中润博观已享有上述4.06亿全额债权并对该笔债权予以豁免。你公司未披露中安金融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该笔债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债务豁免存在被撤销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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