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3076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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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4089592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6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一是多个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二是对分行业绩考核中,未设置基金保有量考核指标;三是你公司公开渠道如手机银行在向客户展示基金产品信息时,虽能够展示基金的净值、费率、历史业绩及管理人等基本信息,但没有展示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概要资料等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