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00577 | 分 类 | 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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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黑龙江局 | 发文日期 | 1608222540000 |
名 称 | 关于开展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开展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各教育科研机构、新闻媒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精神,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投教基地功能,中国证监会发布《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6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启动第四批投教基地申报工作。请辖区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投教基地建设、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投教基地应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总体要求、建设标准、申报命名要求,同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具体量化标准。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截止申报日,拟申报省级投教基地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拟申报国家级投教基地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申报方式
(一)省级投教基地
省级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其授权建设运行该基地的分支机构;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省级实体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投教基地所在地证监局,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主体所在地证监局。
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以U盘提供电子版,其中《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表》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请将U盘与其他申报材料统一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注明基地名称,报送至黑龙江证监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518号2004室,邮编:150070)。
(二)国家级投教基地
国家级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
请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以U盘提供电子版,其中《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表》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请将U盘与其他申报材料统一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注明基地名称,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803室,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88061922)。
联系人:段清文 0451-51898073
duanqingwen@csrc.gov.cn
附件:1.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2.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