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6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391213000
名        称 关于对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景伟、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刘景伟在拟担任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时,刘景伟及你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在“不存在同时在超过5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一栏均勾选“是”,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刘景伟签署《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

刘景伟、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景伟、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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