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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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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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