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5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294074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邹作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5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邹作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邹作涛:

经查,你2019年1月起至今任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你配偶董敏通过其个人账户在202237买入公司股票后在2022年3月10日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规定

鉴于上述交易金额小且已主动向公司上缴前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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