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53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2293803000
名        称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洪刚、王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4号 主  题  词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洪刚、王东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洪刚、王东方: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我局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贵州三力存在未严格按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2021年2月,贵州三力使用GMP改造二期扩建项目专户中募集资金716.93万元支付安顺市土地资源交易中心G-21-08,G-21-09,G-21-10地块购置保证金。该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与你们在《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及主要建设内容的公告》中“购置土地的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承担”描述不符。你公司作为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周洪刚、王东方系保荐代表人,存在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56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