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5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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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52293294000 | |
名 称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吴洪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003号 | 主 题 词 |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吴洪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洪艳:
经查,你于2021年1月至今任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你配偶陈月明通过其个人账户在2021年12月16日买入公司股票后在2021年12月17日卖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交易金额较小且已主动向公司上缴前述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