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9-0017784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贵州局 发文日期 156252348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吴幸光,男,1982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幸光内幕交易“索菱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幸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索菱股份一直寻找做触摸屏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2017年4月初,索菱股份董事长兼总裁肖某与深圳市帝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显电子)董事长程某在洽谈项目中提出并购事宜。
2017年4月20日,受肖某委托,萧某(肖某之弟)和深圳市前海鼎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去帝显电子进行考察。考察完当天或第二天,萧某向肖某汇报帝显电子考察情况,随后肖某将相关工作安排给索菱股份副总裁兼董秘钟某具体负责。
2017年5月15日,索菱股份开始停牌。
2017年5月26日,索菱股份与程某签订《并购框架性协议书》,确定由索菱股份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收购对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500万元。
2017年5月27日,索菱股份发布公告继续停牌。
2017年7月底,索菱股份放弃对帝显电子的收购。
2017年8月15日,索菱股份复牌。
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幸光涉嫌内幕交易情况
(一)吴幸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萧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联络接触
吴幸光与萧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9日22:57吴幸光与萧某通话联系7分27秒
二)吴幸光控制、使用“吴幸光”“吴幸宗”“陈文生”“陈歧生”证券账户交易“索菱股份”情况
“吴幸光”证券账户:2017年5月2日买入“索菱股份”38,000股,成交金额1,280,980.00元;5月10日、11日合计买入“索菱股份”137,500股,成交金额4,600,946.00元;2017年5月12日卖出“索菱股份”200股,成交金额6,630.00元。
“吴幸宗”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理财资金赎回3,000,000元并转至“吴幸宗”资金账户。同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90,000股,成交金额2,986,009.00元。
“陈文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1日,吴幸光平安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2,500,000元,吴幸光兴业银行账户赎回理财资金500,000元,并转至“陈文生”资金账户。2017年5月11日、12日,该证券账户合计买入“索菱股份”90,200股,成交金额3,000,043.00元。
陈岐生”证券账户:2017年5月12日买入“索菱股份”30,000股,成交金额995,354.00元。
“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在交易索菱股份时由吴幸光控制使用。2017年8月15日,上述4个证券账户将此前买入的“索菱股份”全部卖出,共亏损232,678.66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一,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2013年3月20日发生最后一笔股票交易后,直至2017年5月2日重新登陆启用。证券账户重新启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基本一致。第二,吴幸光控制使用的“陈文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吴幸宗”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转入大额资金购买“索菱股份”。资金变化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三,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4月22日通话并会面。2017年5月2日,“吴幸光”证券账户买入“索菱股份”。吴幸光与萧某于2017年5月9日通话联络。2017年5月10日-12日,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继续大举买入“索菱股份”。买入涉案股票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吴幸光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索菱股份”与买入其他股票的交易习惯不同。第五,吴幸光对其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无合理解释。第六,吴幸光在“索菱股份”复牌当日即将所有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综上,吴幸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索菱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索菱股份拟收购帝显电子100%股权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15日。萧某参与对帝显电子的考察,不晚于2017年4月21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4月22日,吴幸光与萧某电话联系并会面,获悉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吴幸光利用“吴幸光”等4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385,700股,买入金额12,863,332.00元,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亏损232,678.66元。吴幸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幸光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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