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34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91713000
名        称 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2年、2023年,你公司在确认部分业务收入成本时存在跨期,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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