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34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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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09150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天化或公司,曾用名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济堂制药)100%股权,交易价格19.7亿元。你公司承诺,圣济堂制药2016年至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025.73万元、21,023.08万元、26,072.37万元,圣济堂制药业绩承诺实际完成率分别为62.23%、84.93%和77.79%,三年均未完成承诺。你公司已于2018年履行了2016年及2017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你公司仍未完成2018年的业绩补偿。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业绩补偿协议行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整改报告应明确业绩补偿计划和时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