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宣传系列一——非法证券活动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
日期:2010-03-31 来源: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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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整体发展呈现良好势头,投资者信心不断回升的今天,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却时有发生。与前几年以“兰州证券黑市”假股市、假报单、假成交、真诈骗为典型代表的借证券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相比,现阶段非法证券活动花样翻新,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更强,有的借助类似传销的推广手法,有的打着销售荐股软件的名义借助电视、网络等媒体,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尤其是老年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投资,并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严厉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充分揭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危害性,揭露其犯罪手段,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传播和蔓延,净化我省资本市场环境,促进甘肃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局搜集、整理了非法证券活动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特点和一些典型案例,供投资者学习,帮助投资者识别、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系列一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
1、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答: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份;三是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第二、第三类可以统称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关于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因此,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均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2、非法证券活动总的说有哪些特点?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涉众性。这些非法证券活动都是有预谋、并经过精心组织和策划,他们抓住了一些群众想一夜暴富、迅速致富的心理,编造美好“钱景”,诱骗群众上当。此类非法证券活动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少则百人,多则千人,涉案金额大多在千万甚至亿元以上。
二、隐蔽性。非法中介机构手段隐蔽,大都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在未经法定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编织一张巨大的销售网络,寻找客户下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三、欺骗性。有些非上市公司编造虚假信息,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为诱饵,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而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有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往往以推荐股票为名,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咨询费等,或者约定从获取的利益中分成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骗取钱财。
四、易反复性。非法证券活动往往都是“一本万利”或“无本万利”,因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极易铤而走险,在被相关部门查处后,立即挪个地点,死灰复燃,继续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非法证券活动骗人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骗人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对于非法发行股票,一些非上市公司常常编造虚假信息,以即将到国内或者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已由政府批准、已经递交上市申请材料等名义为诱饵,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以兜售所谓的“原始股”为形式,采取非法手段诱骗群众购买股票。二是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是一些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或财务顾问等身份,未经证监会批准,通过广告、广播、电传信息、信函、电话、发布会、说明会、网络等形式,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点。此外,目前,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有所抬头,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公司或个人通过建立网站、博客、QQ群等招收会员,收取会员费并推荐股票,或以出售炒股软件为名实施非法证券咨询,骗取钱财。
4、非法发行股票案件的基本特征是那些?
目前非法发行股票案件的基本特征:一是以到境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近期出现打着国内创业板上市旗号的新形式。二是以股权转让为手段。三是以社会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四是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五是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大多来自中西部地区,目前东北黑龙江逐渐成为新的高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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