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664 分        类
发布机构 甘肃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99573229000
名        称 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锡文、姜子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锡文、姜子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锡文、姜彦:

经查,你们在执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股权减值测试所涉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执行不到位

在承接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业务时,均仅有项目负责人一人签署独立性承诺函,仅对其一人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未见另一签字评估师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签署独立性承诺函、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的规定。

二、核查验证程序不充分

在开展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工作时,工程设计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EPC合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入预测数据、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有关项目预测期数据等以上相关参数和数据,评估底稿未见执行的分析测算、核查验证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数据测算存在错误

在开展2021年度评估工作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存在计算错误,连锁导致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自由现金净流量等多个项目计算错误,最终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不准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质控复核工作不到位

在出具2022年度评估报告时,《质控部审核表》中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反馈意见、提请关注问题、审核人员等内容均未填写。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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