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14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575588000
名        称 关于对姜云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2024〕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姜云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云全:

经查,你作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你配偶许宁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3月7日,买入“獐子岛”股票37,500股,成交金额113,871元;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8日,卖出37,500股,成交金额124,225元。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3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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