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656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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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592560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执行、未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及数据、营业场所无人办公等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六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