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57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3851859000
名        称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天波、冷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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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天波、冷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天波冷作祥

经查,你们在对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元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经你们审计的金三元2021年度财务报表列示,金三元2021年年末存货金额为61,398,762.53元,资产总额为85,200,660.93元,2021年末存货占资产总额的72.06%。你们在对金三元存货审计中,存在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二、审计底稿存在记录错漏

你们审计底稿中“短期借款实质性程序表”未记录已执行的程序以及相应的索引号;“短期借款审定表”中审计说明表述不完整,未说明变动较大的原因;审计结论有误。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在金三元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贾天波,冷作祥作为金三元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5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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