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70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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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385185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天波、冷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贾天波、冷作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贾天波、冷作祥:
经查,你们在对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元)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经你们审计的金三元2021年度财务报表列示,金三元2021年年末存货金额为61,398,762.53元,资产总额为85,200,660.93元,2021年年末存货占资产总额的72.06%。你们在对金三元存货审计中,存在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底稿存在记录错漏
你们审计底稿中“短期借款实质性程序表”未记录已执行的程序以及相应的索引号;“短期借款审定表”中审计说明表述不完整,未说明变动较大的原因;审计结论有误。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在金三元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贾天波,冷作祥作为金三元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