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499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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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218355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该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