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6844 | 分 类 | 债券类;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个别项目开展评级作业时,未严格履行行业规范、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调整评级标准未充分披露,打分模型数据计算错误,分析结论存在矛盾,公司质量控制执行不力。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严格落实《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落实,强化人员合规风控意识,切实提高业务合规管理水平,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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