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63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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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刘江、陈春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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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江、陈春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江、陈春昕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限公司(发行人)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24111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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