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18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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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杨祺、高名柱、陈慎思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杨祺、高名柱、陈慎思:
经查,我会发现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部门履职不到位,内控监督有效性不足,未按规定建成并充分使用投行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薪酬考核不合理且存在预发业绩激励等过度激励行为,撤否项目尽调问题突出,质控、内核亦未予充分关注,“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问题严重,同时公司近三年未开展投行条线廉洁从业合规检查,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
杨祺作为总经理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高名柱作为内核部门负责人、陈慎思作为投行二部部门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3年10月10日15时0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