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27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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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张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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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剑:

经查,我会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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