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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段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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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段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段涛

经查,我会发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段涛作为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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