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96129 | 分 类 | 证券类;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对长江证券 (上海)资管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长江证券 (上海)资管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上海)资管管理有限公司 :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和投资决策流程,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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