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2608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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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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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未发现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况,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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