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23620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门赫)
文        号 〔2021〕86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门赫)

   申请人:门赫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举报答复处理不服,请求认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相关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对方正证券相关股东未披露其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理由为:2014年8月,方正证券收购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获证监会核准通过,在此过程中,方正证券并未披露其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方正证券上述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则2015年上半年方正证券相关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即应当予以披露,申请人即在此区间内买入方正证券股票。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未披露的情况,导致申请人误信方正证券控股股东所作增持承诺,申请人买入方正证券股票严重亏损。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并处理方正证券相关股东未披露其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质是重复其在举报信中的诉求。申请人请求单独认定一致行动人缺乏法律依据,应是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一并认定,方正集团相关违法行为已经处理,申请人此次举报未提供新的证据线索,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已充分依法履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此外,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答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明,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举报材料,举报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认定方正证券股东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未认定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方正集团隐瞒股东间的关联关系,操控二级市场股价,导致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故请求认定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为一致行动人。因两封举报材料反映问题存在重复,被申请人予以一并处理,核查了相关问题。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称,“来信诉求已经处理,本次投诉无新线索证据,依法不予受理。”

   本会认为,针对申请人举报的方正证券股东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并对其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理。经核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2号)已经对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的关系作了认定,并对相关主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鉴于申请人在本案相关举报材料中,并未就其举报事项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其举报事项,并电话告知其处理情况,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请证监会对其举报事项作出认定和处理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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