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56806 | 分 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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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邵伟宇) | ||
文 号 | 〔2021〕97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邵伟宇)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检举控告处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依法履职申请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回复,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职并回复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依法履职申请书》陈述内容及提交的证据均为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属于纪检监察处理事项,被申请人无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予以书面答复。2.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信访工作机构已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交被申请人纪检部门。被申请人纪检部门已按照纪检监察程序进行了处理,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申请人所述事项。
经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为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要求被申请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已转交被申请人纪检部门处理,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申请人所述情形。
本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履职申请书》中所陈述内容及提交的证据均为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其反映的相关问题属于纪检监察事项,因纪检监察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