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13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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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种类核准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种类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
业务种类核准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
2.子项名称: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核准
3.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种类核准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种类(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受理机构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五、审核机构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六、决定机构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十、申请条件
1.《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
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
(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
(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
(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八)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
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第七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第三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申请报告应当至少说明增加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增加业务的开展规划等;
(2)承诺函(参见示范文本);
(3)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及议案文本;
(4)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点说明及制度文本。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委托人资格审查、(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其中:
(5)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6)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还需要说明是否需要与发行人建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如已建立,运行是否安全稳定)等;
(8)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说明现有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业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存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后较长时间未实际开展业务或者停止开展业务的情况等;
(9)业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业务开展的模式、业务流程、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拟分管高管及拟任部门负责人简历等。其中:
2.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区分方案及其合规性、可行性的论证说明;
(2)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4.证券公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材料目录和要求,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目录及要求。
(二)材料数量
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注:每一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示范文本(见附件)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办公地址及办公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第十八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材料、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3.证照样式(详见附件)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二)电话咨询:
证监局咨询电话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证监局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办理流程图
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