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71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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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9

当事人: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理终结。

经查明,王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一)内幕信息一

20241116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解除留置的公告。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1114日至16日。王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1115日上午

(二)内幕信息二

2025510日,相关公司披露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5418日至510日。王涛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时间不晚于202558

二、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王涛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亏损184,019.65元。

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王涛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161,898.4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相关人员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王涛主要提出申辩意见包括主观过错轻微,行为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悔过表现。综上,王涛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当事人两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主观过错明显。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悔过表现等,我会已经考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一条第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涛利用内幕信息一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处以700,000元罚款。

二、对王涛利用内幕信息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1,898.42元,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王涛没收违法所得161,898.42元,处以1,7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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