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43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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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文        号 〔2024〕2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斌)

202423

当事人:王斌,男,1990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2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斌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201215日至2021111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电光科技

二、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情况

操纵期间,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交易日(占比53.5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个交易日(占比70.09%)。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个交易日(占比59.82%)。

操纵期间,账户组买入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占比23.66%),超过30%的有28个交易日(占比12.50%)。20201224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64.07%。账户组卖出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80个交易日(占比35.71%),超过20%的有51个交易日(占比22.77%),超过30%的有30个交易日(占比13.39%)。2021322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51.49%

(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电光科技股票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数量超过5%的有224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100%,超过10%的有219个交易日,占统计天数的97.77%。在202152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最高为17.11%

(三)连续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212个交易日交易了电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31个交易日(占比58.48%),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71个交易日(占比76.34%),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4个交易日(占比41.96%),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35个交易日(占比60.27%)。

(四)连续拉抬股价

20201217日至2021128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8.34元最高涨至13.53元,股价涨幅62.23%。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58.34%,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6.56%

2021419日至2021514日,账户组持续拉抬股价,电光科技股价由16.51元最高涨至19.21元,股价涨幅16.35%。账户组在此期间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数量占该时段账户组总申买量的39.07%,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电光科技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2021310日占比最高达37.75%

三、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结果

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电光科技25,538,460股,期间买入149,945,307股,买入金额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1117日,对应卖出146,281,367股,卖出金额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纵期间,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电光科技获利共90,275,100.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办公场所相关资料、执法记录、相关软件安装包及使用说明、交易设备取证、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王斌并未操纵“电光科技”。据王斌供述,操纵“电光科技”的非王斌本人;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2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三是20201012日至20201214日属于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交易期间。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在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一并考虑;四是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公安机关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另外,根据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事实认定无误。

二是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独立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20201012日至20201214日,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电光科技的期间符合事实。

四是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处以180,550,201.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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