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64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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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 ||
文 号 | 〔2024〕16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莘丹丹)
〔2024〕16号
当事人:莘丹丹,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莘丹丹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莘丹丹借用瞿某青、章某承、潘某香、孙某新、朱某晶、朱某良、傅某根、万某强、沈某琴、王某青、王某珍、邵某、楼某杰、朱某艳、程某、王某根、李某娟、许某萍、孙某江、廖某姣、沈某敏、赵某校等自然人名下的22个证券账户,交易“华铁应急”(曾用名“华铁科技”)。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莘丹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莘丹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