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4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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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桥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 | ||
文 号 | 〔2023〕154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桥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154号
当事人: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叶成,注册地为山东省日照市。
叶成,男,1962年1月出生,岚桥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日照市旅游度假区。
孙纪飞,男,1974年4月出生,岚桥集团副总裁,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岚桥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岚桥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岚桥集团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岚桥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18岚桥MTN001”“19岚桥MTN001”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截至目前,岚桥集团仍未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
二、岚桥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年1月,岚桥集团子公司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港)被相关方起诉,涉案金额本金33亿元,超过岚桥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2021年1月13日,岚桥集团知悉上述重大诉讼,但未及时披露相关诉讼及后续进展情况。2023年1月23日,岚桥集团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募集说明书、岚桥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岚桥集团未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第十八条的规定。岚桥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7版)》第九条、第十一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15版)》PZ-19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岚桥集团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
叶成作为岚桥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岚桥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纪飞作为岚桥集团副总裁,分管财务部门,负责岚桥集团信息披露工作,是岚桥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叶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孙纪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