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21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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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 ||
文 号 | 〔2023〕67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2023〕67号
当事人:陈苹,女,1976年2月出生,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副董事长、总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苹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苹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苹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决定终止阿尔创项目。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苹等。
二、陈苹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2020年12月30日,陈苹控制使用“陈苹”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富春股份”1,065,397股,成交金额6,392,382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售股数的100%。经计算,“陈苹”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苹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陈苹”账户涉案期间内卖出“富春股份”的目的是用足2020年额度,为了避免与实际控制人的卖出行为重合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2020年底,由于实控人的卖出行为仍在进行,陈苹决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给闵某华。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中间人彭某军向闵某华提供资金。
第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利用了不平等的信息优势欺诈其他投资者。本案并非真实的证券交易,并未利用不平等的信息优势,并未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任何影响,依法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陈苹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理应停止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跟内幕信息相吻合,利用内幕信息特征明显。
第二,陈苹申辩其卖出行为非实质性交易的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交易已经完成的事实。基于涉案股票已经完成过户,股票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应股东权利已转移至受让方,从公示的角度已经发生实质交易,协议约定股东权利未转移不足以对抗公示效力。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苹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