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86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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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登练)
文        号 〔2023〕60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登练)

〔2023〕60号

当事人:赖登练,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赖登练操纵力盛运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赛车)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3年7月1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赖登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赖登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赖登练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交易。75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赖登练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赖登练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赖登练本人决策、盈亏由赖登练负责。

二、赖登练利用账户组操纵市场的情况

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赖登练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11,145,800股,买入金额1,713,800,128.26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3,217,300股,买入金额40,328,872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07,928,500股,买入金额1,673,471,256.26元。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110,108,000股,卖出金额1,650,825,747.77元。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3,973,600股,卖出金额67,862,480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106,134,400股,卖出金额1,582,963,267.77元。

操纵期间“力盛赛车”共有237个交易日,在该237个交易日内,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数量占“力盛赛车”流通股本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日均值为11.35%,在10%以上的有1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0.34%。2020年12月1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为20.91%。

(二)连续买卖“力盛赛车”

账户组在229个交易日交易“力盛赛车”,累计买入107,928,500股,买入金额1,673,471,256.26元。账户组累计卖出106,134,400股,卖出金额1,582,963,267.77元。

账户组在203个交易日中有买入成交,其中147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02个交易日超过20%,54个交易日超过30%,19个交易日超过40%,10个交易日超过50%,最高值为2020年4月28日的71.35%。账户组在161个交易日中有卖出成交,在115个交易日的卖成交占比超过10%,72个交易日超过20%,29个交易日超过30%,15个交易日超过40%,7个交易日超过50%,最高值为2020年12月18日的95.53%。

在集中竞价交易阶段,赖登练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力盛赛车”,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2020年1月3日至5月26日,累计买入18,524,602股,买入金额242,069,521.95元,累计卖出10,949,502股,卖出金额144,330,607.9元。

2020年1月3日至5月26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9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8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55%。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9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6.24%。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1%,超过20%的有19个交易日,2020年4月28日占比最高,达71.35%。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0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0.43%。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78%,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20年4月16日占比最高,达30.95%。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0,593,0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34.60%,该类申买成交10,465,90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70%。“力盛赛车”股价跌幅10.91%,同期深证A指上涨1.93%,偏离-12.84%。

拉抬期为2020年5月27日至12月17日,累计买入89,403,898股,买入金额1,431,401,734.31元,累计卖出71,347,037股,卖出金额1,166,394,082.33元。

其中,第一次拉抬行为发生在2020年5月27日至9月3日,累计竞价买入38,377,333股,竞价买入金额597,633,443.75元,累计竞价卖出36,126,923股,竞价卖出金额580,587,183.74元。

2020年5月27日至9月3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70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70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8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0.71%。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1.12%,超过20%的有38个交易日,2020年6月29日占比最高,达56.6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4.29%。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91%,超过20%的有31个交易日,2020年8月18日占比最高,达67.82%。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268,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5.61%,该类申买成交28,355,959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58%。“力盛赛车”股价涨幅41.74%,同期深证A指上涨28.66%,偏离13.08%。

第二次拉抬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9日至11月30日,累计买入35,181,402股,买入金额562,732,015.03元,累计卖出29,184,210股,卖出金额482,008,858.91元。

2020年9月9日至11月30期间,“力盛赛车”共有53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52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8.11%。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2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83.96%。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2.24%,超过20%的有32个交易日,2020年9月16日占比最高,达62.70%。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8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68.87%。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84%,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2020年11月18日占比最高,达56.29%。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6,210,0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7.92%,该类申买成交25,159,60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15%。“力盛赛车”股价涨幅31.76%,同期深证A指上涨0.05%,偏离31.71%。

出货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3,837,861股,卖出金额272,238,577.54元。

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期间,“力盛赛车”共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共有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100%。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3.74%,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20年12月18日占比最高,达95.53%。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买一价或市价申卖11,782,343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卖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3.77%,该类申卖成交11,475,643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76%。“力盛赛车”股价跌幅27.02%,同期深证A指下跌0.62%,偏离26.4%。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力盛赛车”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107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力盛赛车”34,024,130股,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天数占交易天数的45.15%,其中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交易“力盛赛车”股票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有52个交易日,超过20%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有6个交易日。

经计算,赖登练控制的账户组亏损为50,745,848.2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账户统计情况表、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相关协议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赖登练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赖登练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赖登练主观恶意较小,交易方式简单,未联合他方炒作股价,未恶意“炒小、炒差、炒新”,未利用市场情绪进行交易。

第二,当事人存在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是赖登练在操纵“力盛赛车”期间产生的相关民事纠纷后,积极主动与投资人和解、赔付,表现出弥补意愿和悔过态度。二是赖登练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态度良好,对他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提供调查线索。

第三,当事人目前的经济能力、家庭情况难以承担高额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赖登练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赖登练在实施操纵行为过程中,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动用巨额资金,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操纵行为情节严重,具有明显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

赖登练控制使用“上海翎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速赢翎巧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共计75个证券账户,于2020年1月3日至12月24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或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影响“力盛赛车”交易价格。

操纵期间共有237个交易日,账户组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111,145,800股,买入金额1,713,800,128.26元。在该237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股数量占“力盛赛车”流通股本比例日均值为11.35%,在10%以上的有143个交易日,占总交易日的60.34%。2020年12月1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值为20.91%。

第二,对赖登练量罚适当。一是赖登练实施操纵行为的性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赖登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赖登练借用他人账户及配资资金而产生的配资关系纠纷,并对配资人进行和解、赔付,该行为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与本案涉及的操纵市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无关。同时,积极赔付配资人的行为并未有效消除或减轻操纵“力盛赛车”带来的股价波动等危害后果,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二是赖登练在我会调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也承认了部分违法事实,对赖登练在一定程度上配合调查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量罚适当。

第三,赖登练操纵“力盛赛车”股价,严重亏损,无法承担罚款,不影响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

综上,我会对赖登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赖登练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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