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045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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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信证券、刘平等6名责任主体)
文        号 〔2022〕2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信证券、刘平等6名责任主体)

〔2022〕28号

当事人: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信证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刘平,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网信证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媖,女,1958年8月出生,时任网信证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张家军,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网信证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贾向安,男,1966年7月出生,时任网信证券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张松启,男,1973年5月出生,时任网信证券合规总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网信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网信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年至2017年网信证券对其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版)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算,网信证券在买断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时终止确认了其所卖出回购的金融资产,且未就其承担的回购义务确认相应的金融负债,也未在年末计提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行为导致其向我会报送的2012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中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润总额等科目金额虚假:2012年虚减利润总额15.25万元,2013年虚增利润总额34,734.36万元,2014年虚减利润总额25,645.98万元,2015年虚减利润总额35,860.05万元,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26,007.68万元,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312,512.0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2012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资料、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相关债券交易明细、相关债券业务结算数据、相关债券估值数据、相关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网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网信证券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媖,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其在审议通过2012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向我会报送的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家军,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其在向我会报送的年度报告上签字。其二人均在2012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中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网信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刘平,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其在审议通过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在向我会报送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网信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合规总监张松启,在向我会报送的2012年、2014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任副总经理贾向安具体分管公司债券交易业务,上述二人是网信证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平、王媖、张家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对贾向安、张松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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