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01-00042437 | 分 类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
|---|---|---|---|
| 发布机构 | 行政处罚委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 ||
| 文 号 | 证监罚字[2001]31号 | 主 题 词 | 证券 证券法规 处罚 营业部 |
关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31号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林益森、项建中、郭良勇、吴依民、杨金晶、裴根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 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2000年1月至10月,浙江证券下属杭州平海路营业部、杭州保俶路营业部、上海昆山路营业部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共计融资46079.5万元。
(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截止2001年3月底,浙江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为6.3亿元,主要用于公司自营及偿还债务。
(三)操纵“钱江生化”股票价格。
浙江证券自1998年12月起,利用56个股票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帐户)大量买卖“钱江生化”股票。最高持仓量为18,308,735股,占“钱江生化”总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东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截止2001年3月20日,股票余额为14,075,537股,实现盈利4233.18万元。
二、处罚决定
浙江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一)对浙江证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
(二)没收浙江证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违法所得4233.18万元,并处以罚款4233.18万元,对违法融资行为处以罚款46079.5万元,合计罚款50312.68万元。
(三)对浙江证券原董事长林益森、现任董事长项建中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浙江证券总裁郭良勇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杭州平海路营业部负责人吴依民、杭州保俶路营业部负责人杨金晶、上海昆山路营业部负责人裴根财分别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四)责令浙江证券在上交所监督下6个月内卖出违法持有的“钱江生化”股票,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如有盈利予以没收,并处一倍罚款。
上述机构和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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