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05-00042296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行政处罚委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晓伟、黄玉麟、罗雄、周反美等人员)
文        号 证监罚字[2005]43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晓伟、黄玉麟、罗雄、周反美等人员)

证监罚字[2005]43号

当事人:张晓伟,时任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发证券)董事长、总裁,男,1954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宏利大厦。

黄玉麟,时任闽发证券总经理,男,1955年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集岑路150号。

罗雄,时任闽发证券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男,1960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华福花园2号楼1203。

周反美,时任闽发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总经理,男,1962年出生,住址上海市虹漕南路99号4幢1004室。

昌琳,时任闽发证券上海水电路营业部总经理,女,1963年出生,住址上海市虹梅路3297弄华光花园45号202。

林瑾,时任闽发证券资金管理中心总经理,男,1963年出生,福建省福州市洋中路金祥花园3座402。

廖宙群,时任闽发证券福建福清后埔街营业部总经理,男,1960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田乾路47号801室。

江虹,时任闽发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女,1952年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128号宿舍402室。

杨胜利,时任闽发证券天津六纬路营业部总经理,男,1967年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信息信托投资公司。

张宏,时任闽发证券深圳中兴路营业部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莲花二村10栋601。

闽发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有关当事人申请,我会于2005年12月13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闽发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1997年以来,闽发证券累计挪用客户保证金68笔,累计发生额为30.085亿元,其中挪出闽发证券公司拆借给吴永红等人及其控制的福建协盛贸易公司等公司使用共33笔,累计11.14亿元。截至2004年4月30日,闽发证券保证金缺口总额为14.09亿元,其中,因该公司拆借和自营形成保证金缺口为5.56亿元,因委托理财国债回购问题被登记公司扣划保证金6.6亿元,因担保被银行扣划保证金1.93 亿元。

1、1997年以来闽发证券累计发生挪用保证金共68笔,累计发生额30.085亿元。

闽发证券账内资金管理主要涉及财务部和资金管理中心,财务部主要负责自有资金往来,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各营业部上存的保证金(公司规定不低于70%),两部门分账核算,1997年以来,由各营业部和资金管理中心构成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基本封闭独立。

自1997年5月至2004年4月,闽发证券挪用保证金共68笔,累计30.085亿元。其中将保证金挪出闽发证券公司拆借给吴永红等人及其控制的福建协盛贸易公司等公司使用共33笔,累计11.14亿元。闽发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过程是:闽发证券总经理黄玉麟、张晓伟按照吴永红及其控制的福建协盛贸易公司和闽发证券的外围公司提出资金需求,先安排资金管理中心筹备资金,并将划款路线通知有关营业部,然后由该营业部或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划拨资金申请单报张晓伟等批准,资金管理中心将保证金划拨给有关营业部,该营业部根据张晓伟等人指令将该资金挪出公司或划拨给闽发外围公司用于自营。有关挪用情况:(1)闽发证券深圳代表处挪用13笔,累计4.05亿元。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1日,在深圳代表处共发生挪用保证金行为共13笔累计4.05亿元,其中,用于公司自营共7笔累计1.1亿元,挪出公司共6笔累计2.95亿元。(2)闽发证券国债部挪用4笔,累计4370万元。自1998年9月至2001年12月,闽发证券国债部共发生挪用保证金行为共4笔累计4370万元,其中,用于公司垫付资金共3笔累计1870万元,挪出公司共1笔2500万元。(3)闽发证券财务部挪用1笔,计7000万元。1998年8月11日,闽发证券财务部挪用保证金7000万元,用于公司自营购券。(4)闽发证券深圳中兴路营业部挪用1笔,计4000万元。2002年3月27日,闽发证券深圳营业部根据公司通知将保证金4000万元借给深圳元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闽发证券武汉台江北路营业部挪用1笔,计375.58万元。2003年10月14日,闽发证券武汉台江北路营业部根据指令将资金中心划拨款375.58万元转划给江西赣州商业银行,挪出公司。(6)闽发证券南昌中山路营业部挪用8笔,累计4059.12万元。自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闽发证券南昌中山路营业部挪用保证金共8笔累计3609.12万元,其中,挪出公司4笔计1558.3万元。(7)闽发证券福清营业部挪用1笔,计4074万元。2003年12月9日,闽发证券福清营业部挪用保证金4074万元,按照上海管理总部要求购买国债。(8)闽发证券漳州营业部挪用1笔,计7000万元。2003年12月9日,闽发证券资金中心划款7000万元至泉州营业部,泉州营业部转划给漳州营业部,漳州营业部按照上海管理总部要求将该资金划入公司自营账户,购买国债。(9)闽发证券福侨营业部挪用2笔,计6930万元。2001年4月30日、12月28日,闽发证券福侨营业部将资金中心划款5000万元、1930万元转划给福建协盛贸易公司,挪出了公司。(10)闽发证券海信营业部挪用14笔,累计2.169亿元。自1997年5月至1999年12月,闽发证券海信营业部将资金中心划来资金14笔2.169亿元转划给江西赣州城市信用社等单位,其中12笔共计2.0464亿元挪出了公司。(11)闽发证券上海水电路营业部挪用20笔,累计18.1853亿元。自1998年8月2日至2004年4月3日,闽发证券上海水电路营业部发生挪用保证金行为共20笔,累计18.1853亿元,主要用于自营和拆借,其中5笔共计4.4638亿元挪出公司。(12)闽发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挪用2笔,计1.9亿元。2003年12月16日,闽发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以透支形式取出4000万元给上海元盛投资公司自营,2004年3月1日,该营业部将公司内部虚拟交易转来保证金1.5亿元划转给上海管理总部的自营账户。

调查发现,1997年8月以来,闽发证券在挪用保证金的同时,利用融资、理财等资金从挪用发生的营业部划入资金管理中心,累计填补缺口24.625亿元。截至2004年4月30日,闽发证券上述因拆借和自营形成的保证金缺口为5.56亿元。填补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是:(1)从深圳代表处补齐深圳营业部的挪用缺口。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闽发证券深圳代表处分9次划款共计4.05亿元到资金管理中心,补齐了从深圳代表处挪用形成的保证金缺口。(2)从挪用发生营业部填补部分挪用缺口,余额持续存在。1997年8月以来,闽发证券在海信营业部、财务部、上海管理总部等部门挪用保证金的同时,安排资金从该部门划款到资金管理中心,填补部分缺口,剩余部分形成跨年挪用缺口,最高达16.52亿元,截至2004年4月30日,资金管理中心缺口为8500万元。(3)用拆借资金填补挪用缺口。2001年5月22日至2003年3月3日,闽发证券通过从银行借款分49笔填补保证金缺口5.44亿元。(4)用委托理财资金填补挪用缺口。2003年9月10日至10月23日,闽发证券分22笔利用委托理财资金填补保证金缺口9.11亿元。

闽发证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

张晓伟、黄玉麟作为时任总经理,直接指挥资金管理中心和有关营业部划转资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资金管理中心经理罗雄知晓被划拨的资金为保证金,并具体组织执行挪用指令,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上海永嘉路营业部经理周反美是2003年12月6日挪用4000万元和2004年3月1日挪用1.5亿元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上海水电路营业部经理昌琳是2003年12月16日挪用1亿元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福清营业部经理廖宙群是2003年12月9日挪用4074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深圳中兴路营业部经理张宏是2002年3月27日挪用400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员。

2、以客户保证金1.9255亿元提供担保,截至2004年4月底,共1.93亿元保证金因担保被银行扣划。

2003年5月26日,闽发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利用其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外滩支行的保证金3255万元为闽发证券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3000万元委托理财协议担保。2004年4月20日,招商银行实际扣划保证金3300万元。

2003年3月16日,闽发证券在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在进行全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业务时,应兴业银行福州分行的要求,向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开具一张1.6亿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转账支票做抵押。该行于4月26日扣划闽发证券在该行保证金1.6亿元。 

闽发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时任闽发证券总经理张晓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上海永嘉路经理周反美、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林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截至2004年4月底,闽发证券因委托理财形成的国债回购业务挤占保证金6.6亿元。

近几年来,闽发证券在该公司席位上发生巨额以国债回购方式的委托理财业务。2003年底以来,闽发证券风险逐步暴露,其资金供应出现问题,加上国债标准券比率不断调整,该公司多次发生国债回购欠库。截至2004年4月底,闽发证券被登记结算公司扣划保证金6.6亿元。有关情况是:资金管理中心被扣划1.17亿元;天津六纬路营业部被扣划2亿元;上海水电路营业部被扣划2.3亿元;上海永嘉路营业部被扣划0.54亿元;成都东一环营业部被扣划0.1亿元;南宁民族大道营业部被扣划0.48亿元。

综上,截至2004年4月30日,闽发证券实际已形成的保证金缺口为14.09亿元。

(二)未按规定将委托理财业务和挪用保证金行为纳入会计核算

自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闽发证券共接受客户委托理财资金1,530,799.14万元,截至2004年3月31日,尚未兑付委托理财资金为1,212,537.07万元。闽发证券接受上述委托理财资金时,均规定了从2%至10%不等的保底收益率,上述委托理财资金实质上构成了闽发证券对资金委托方的债务,闽发证券应将上述受托资金作为对委托方的债务纳入会计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反映。但闽发证券除了将资产管理总部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资产管理总部接受的委托理财资金为157,224.10万元)纳入会计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外,将其余受托资金通过“代买卖证券款”科目转为账外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反映。

1997年以来,闽发证券因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年末保证金巨额缺口,1998年缺口为4.13亿元,1999年缺口为6.74亿元,2000年缺口为10.28亿元,2001年缺口为16.52亿元,2002年缺口为12.6亿元,2003年缺口为0.85亿元。闽发证券未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上予以反映。

闽发证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会计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闽发证券上述行为负责的人员有张晓伟、江虹。

(三)闽发证券天津六纬路营业部为客户违规开户买卖国债。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财务)及其控股公司北京泰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投资)、北京凯豪经贸公司(以下简称凯豪公司)均为闽发证券天津六纬路营业部的机构客户。中核财务股东账户卡号为B880220816,资金账户为28028666。中核财务于2000年5月25日在该营业部开户,下挂深圳股东账户384个,上海股东账户732个,进行指定交易和二级市场配售。该营业部未提供与中核财务签订的国债托管协议书。2004年5月14日,中核财务下达了撤销B880220816账户国债回购指定和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5月17日发现14日的交易没有成功。中核财务经泰来投资同意,申请将泰来投资的股东账户B880989509下挂在中核财务在该营业部的同一资金账户28028666下,并办理了该账户的指定交易,但未办理国债回购指定交易。嗣后,中核财务从该营业部客户北京凯豪经贸公司28029235资金账户划款10万元进入28028666账户,并要求该营业部卖出B880220816账户上的国债,其中,97国债(4)50,932手,20国债(10)7,000手,21国债(3)50,000手,金额合计119,614,174.36元。同时,要求该营业部在B880989509账户上买入与上述卖出国债完全一致的国债。期间,营业部于4月13日、14日、17日三次向闽发证券总部上报《回购交易审批表》,未获答复。5月18日,中核财务要求撤消B880989509账户的指定交易。并将28028666账户剩余资金83,256.53元划回北京凯豪经贸公司资金账户。上述交易操作人为营业部国债专管员王晨月,流水中显示当日曾出现透支两笔:金额为9,604,213.78元和9,605,570.32元,而在交易所无显示。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的规定。以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杨胜利。

上述事实,有闽发证券的有关材料、有关当事人的谈话笔录、我会在相关单位和证券营业部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鉴于闽发证券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我会已经于2005年7月8日,将闽发证券关闭。

闽发证券案件涉嫌犯罪部分,我会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我会将视司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并根据我会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依照闽发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吊销周反美、昌琳、林瑾、廖宙群、杨胜利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鉴于闽发证券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我会除对上述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依法对上述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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