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06-00042282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行政处罚委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永宽、范洪、陈义萍、陈业高)
文        号 证监罚字[2006]13号 主  题  词 挪用 证券法 湖北省 证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永宽、范洪、陈义萍、陈业高)

证监罚字[2006]13号

当事人:李永宽,男,48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君安公寓16楼C、D座,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范洪,男,51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26号4门103号,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董事。

陈义萍,女,52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210号4楼,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陈业高,男,41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山九区23-18号,原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证券)责任人员违法案,我会于2004年6月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各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经查明,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武汉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5.72亿元。其中:在2001年增资扩股以前,原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6家营业部因支付个人柜台债而遗留的历史挪用3.08亿元,武汉证券挪用0.92亿元;另外,武汉证券股东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融资过程中进行的国债回购所导致的交易透支和欠库形成的挪用1.72亿元。

武汉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对此承担责任的人员为李永宽、范洪、陈义萍、陈业高。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及证人的说明材料、当事人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核报告、相关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证券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吊销李永宽、范洪、陈义萍、陈业高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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