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13-00041899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文        号 〔2013〕5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3〕52号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IPO)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中磊所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磊所提出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据此,我们于2013年7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中磊所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1年7月26日,中磊所就万福生科上市前三个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和最近一期(2011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查明,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IPO审计阶段函证程序缺失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万福生科IPO财务报表过程中,未对万福生科2008年末、2009年末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也未执行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其中,银行存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虚构一个桃源县农信社银行账户的事实,万福生科2008年以该银行账户虚构资金发生额2.86亿元,其中包括虚构收入回款约1亿元;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的缺失,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08年、2009年虚增收入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对万福生科2010年末和2011年6月30日的往来科目余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函证实施过程保持控制。中磊所审计工作底稿中部分询证函回函上的签章,并非被询证者本人的签章。上述程序缺陷,导致中磊所未能发现万福生科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采购的事实。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二、IPO审计阶段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万福生科舞弊风险时,认为其管理层为满足上市要求和借款融资需求,有粉饰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在已识别出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内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情况下,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中磊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磊所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决定:撤销中磊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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