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3-00028533 | 分 类 | 新公司设立;结果公示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核准设立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3]247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核准设立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247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你们报送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请示》(京银综发[2013]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核准公司章程,公司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公司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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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600 |
62% |
|
2 |
加拿大丰业银行 |
9,900 |
33% |
|
3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1,500 |
5% |
|
|
合计 |
30,000 |
100% |
三、核准闫冰竹(公民身份证号:110101XXXXXXXX2537)、杨书剑 (公民身份证号: 220104XXXXXXXX151X )、夏远洋(公民身份证号: 310107XXXXXXXX6412 ) 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闫冰竹任董事长、杨书剑任总经理、夏远洋任督察长无异议。杨书剑、夏远洋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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