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6-00028503 | 分 类 | 新公司设立;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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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核准设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6〕226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核准设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安融司字〔2015〕67号)、《关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报告》(安融司字〔2015〕6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
合计 |
10,000 |
100% |
三、对高永红(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243)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孙会(公民身份号码:370102××××××××4528)任督察长无异议。高永红、孙会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公司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