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3-00023416 | 分 类 |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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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不予核准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3〕1584号 | 主 题 词 | 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
关于不予核准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3年11月20日举行2013年第38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黄宏生夫妇持有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30%以上的股份,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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