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5-00022527 | 分 类 | 其他;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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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5〕156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资证经字〔2015〕3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浙江)。吸收合并完成后,中信浙江解散,原中信浙江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变更为中信证券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二、核准中信证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除天台县、苍南县)的证券经纪业务。
三、中信浙江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中信浙江证券营业部、分公司、中信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中信浙江解散后,应当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中信浙江证券营业部、分公司、中信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中信证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五、中信证券与中信浙江应当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有序推进各项业务的合并,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扎实完成第三方存管系统、账户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整合,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六、在中信证券吸收合并中信浙江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