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06-00021465 分        类 公司设立;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同意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        号 证监机构字[2006]306号 主  题  词 证券 开业 营业部 任职资格

关于同意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306号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你组报送的《关于申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4.9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一)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983亿元67%

(二)北京国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17亿元33%

四、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五、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资格管理的规定。

六、核准李一、刘弘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我会对李一、刘弘分别担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异议。

七、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董事和全部监事须按照我会的监管规定在限期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八、同意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6家证券营业部。你公司可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在北京、上海分别设立2家营业部,在深圳、广州分别设立1家营业部。你公司应在我会相关证监局的指导下完成选址和开业准备工作,并确定具备任职资格的营业部管理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你公司应持我会有关监管局出具的营业部开业验收合格证明和证券营业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到我会领取《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九、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组方案,在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监督下做好相关证券类资产移交和客户、员工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应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

十一、请持本批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持营业执照到我会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在取得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前,你公司不得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十二、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应当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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