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23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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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核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文        号 证监许可〔2023〕2102号 主  题  词

关于核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国联证发〔2022〕2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通过设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国联资管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亿元)

出资比例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100%

 

上述出资中,你公司的出资为现金出资。

二、国联资管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国联资管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准你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五、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国联资管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你公司、国联资管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国联资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六、国联资管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青岛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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