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4-00021404 | 分 类 | 子公司设立(含合资公司、境外子公司);结果公示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4〕6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受让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批复
你公司报送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受让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设立子公司的申请报告》(国泰君安司发〔2014〕48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通过受让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13,311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51%)的方式设立子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按规定自控股上海证券之日起5年内解决与上海证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受让上海证券股权相关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你公司、上海证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