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14-00021403 | 分 类 | 子公司设立(含合资公司、境外子公司);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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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批复 | ||
文 号 | 证监许可〔2014〕67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批复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分立的请示》(信证浙司〔2013〕11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分立为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浙江)和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
中信浙江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500万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限浙江省除苍南县、天台县以外地区,福建省、江西省)、证券投资咨询(限浙江省除苍南县、天台县以外地区,福建省、江西省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融资融券(限浙江省除苍南县、天台县以外地区,福建省、江西省)、代销金融产品(限浙江省除苍南县、天台县以外地区,福建省、江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8,500 |
100% |
金通证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限浙江省苍南县、天台县)、证券投资咨询(限浙江省苍南县、天台县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融资融券(限浙江省苍南县、天台县),股东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100% |
二、我会对金通证券章程草案无异议。金通证券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核准。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金通证券组建工作,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中信浙江、金通证券应当按照本批复第一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好业务、系统、客户、员工等相关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减少业务了结计划,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五、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金通证券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你公司、金通证券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金通证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六、你公司苍南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天台县后巷证券营业部应当依法变更为金通证券苍南龙港大道证券营业部、天台县后巷证券营业部。金通证券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券营业部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你公司分立工作完成后,中信浙江、金通证券应当按照已对外披露的重组意向方案继续推进后续重组工作。中信浙江应当尽快完成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工作,并在合并完成后依法注销。我会对金通证券完成股权变更时一并取消业务种类的地域限制无异议;金通证券股权变更完成满1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其他业务种类。
八、你公司分立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住所地证监局。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