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66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8999288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王辰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王辰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辰宇:
经查,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回访尽职调查工作不到位,个别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对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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